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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容忍、惩首恶 “康美案”示范意义重大
新《证券法》实施后我国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宣判
  本报讯(贺超)近日,历时3年的“康美案”终于迎来法院一审判决,包括公司原董事长、副董事长及独立董事等12名责任人遭到重罚,其中康美药业原董事长马兴田因操纵证券市场罪等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作为新《证券法》实施后我国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该案示范意义重大。
  据了解,康美药业公司连续3年财务造假,涉案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该案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精神和要求,构建民事、行政、刑事立体化责任追究机制的标志性案件,是落实新《证券法》和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的有力举措,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里程碑意义。
  特别代表人诉讼以“惩首恶”为重要目标,让为恶者付出沉重代价,强化惩恶扬善、扶优限劣的鲜明导向。一是巨额民事赔偿让“首恶”承担应有责任。法院判决马兴田夫妇及邱锡伟等4名原高管人员组织策划实施财务造假,属故意行为,依法承担100%连带赔偿责任(24.59亿元)。二是上市公司积极追收原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占款。法院对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资产进行强制执行,所得款项共计16.41亿元并已支付至公司管理人账户,用于冲抵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三是司法机关同步追究原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刑事责任。这些举措有利于强化对资本市场违法作恶者的惩罚和震慑,更好地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别代表人诉讼与普通代表人诉讼区别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是投资者保护机构,投资者参加方式是“默示加入”,能够扩大保护范围,更好发挥对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特别代表人诉讼能够一次性解决纠纷,但也意味着相关责任人短期内面临巨额赔偿,增大了破产风险,增加获得赔偿的不确定性。两种诉讼方式各有优劣,无论哪种方式都是落实新《证券法》保护投资者、威慑违法行为人的重要举措。如何选择,需要结合个案情况具体分析。
  据悉,中国证监会将在全面总结首单案件经验基础上,推动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机制,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进一步优化案件评估、决策、实施流程,依法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开展。陕西证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严格按照“零容忍”要求,加强监管,切实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