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证券法》对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有哪些规定?
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2.新《证券法》特别代表人诉讼机制的核心是什么?
新《证券法》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了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建立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为核心的特别代表人诉讼机制。
3.哪一起案件采取了特别代表人诉讼?
2020年12月31日,11名投资者就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案向广州中院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2021年4月8日,投资者服务中心根据50名以上投资者的特别授权,向广州中院提交了依法转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申请。11月12日,广州中院就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依法作出判决。康美药业证券纠纷案是我国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
4.资本市场实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有哪些重要意义?
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是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创新。在资本市场实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精神和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力武器,对于维护市场“三公”秩序、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通过司法制度创新带动金融市场生态改善和社会治理效能提升。能够大幅提高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成本,有效遏制和减少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同时,能够高效、妥善化解群体性、涉众型纠纷。
二是有利于推进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有利于弥补证券民事赔偿救济乏力的基础制度短板,与行政、刑事责任追究机制形成立体化的制度合力,共同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特别是注册制改革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是有利于受损的中小投资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赔偿。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由投保机构参与,通过代表人机制、专业力量支持以及诉讼费用减免等制度,能够大幅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有利于解决受害者众多分散情况下的起诉难、维权贵的问题。
四是有利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提高内部治理水平和规范市场运作,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可以有效督促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守法经营、依法披露,提高经营透明度。督促中介机构履职尽责,充分发挥“看门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