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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防范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对策建议
  □ 龙阳春 付蓉
  近年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呈现频发趋势,严重扰乱国家信用卡管理秩序。笔者结合在办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时遇到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解决对策,以防范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发生。
  加强宣传,增强群众法律意识。司法机关和金融机构应加强法律宣传,定期开展金融法律知识普及活动,向群众讲解恶意透支型信用卡犯罪的严重后果,增强公民守法意识,使其理性办卡、理性消费,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同时,发卡银行应加大提醒力度,使办卡人申请卡时就认识到恶意透支的严重后果。
  正确理解“催收”的含义。“催收”在“两高”司法解释中已有明确规定。“催收”应有电话录音、持卡人或其家属签字等证据证明。“两次催收”一般应分别采用电话、信函、上门等两种以上催收形式。对于电话催收的应由相关通信公司出具通话记录,通过信函催收应有邮寄部门出具邮寄记录,上门催收应有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并签名,对于因持卡人本人过错而没有亲自接到银行催收信息的不影响催收的效力。
  完善持卡人还款后的免责机制。对于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但公安机关立案后,持卡人已积极偿还其所欠款项,说明持卡人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好,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这种情况下再追究持卡人的刑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因此笔者建议,对于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移送审查起诉前已偿还全部本息的,情节显著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作撤案处理。
  建议金融机构建立制度防范风险,以保障其自身利益。一是建议金融机构严把审核关。发卡行要严格审核申请人身份的真实性和个人征信情况,特别是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对于身份材料或收入材料不真实的一律不予发卡;二是建议金融机构对信用卡申领条件增加担保制度。该担保可以是财保,也可以是人保,在持卡人不能归还欠款时,发卡行可以直接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偿还其所欠欠款,也可以由担保人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三是建议金融机构完善催收制度。对各种催收行为要留有记录,例如进行电话催收时,建立同步录音制度;进行信函催收的,要做好信函收发记录;进行上门催收时,要对催收情况作详细记录等。
  (作者单位: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