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体现了刑罚执行方式的灵活性和人道主义原则。结合多年来的基层检察工作经验,以及基层检察机关保外就医监督工作情况,笔者就目前保外就医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笔者认为,当前保外就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
保外就医条件受限。根据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病情鉴定及病情复查只能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这给基层保外就医具体实践造成极大不便。同时,许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经济困难,无法负担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所需的检查费用,导致其保外就医进一步受限。
审查鉴定工作难以及时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及检察人员不具备专业的医学知识,难以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医院出具的病情复查情况,难以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病情范围给出明确结论。同时,相关法律法规未对鉴定期限作出明确规定,致使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缺乏时效。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细化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方面要对保外就医的提请、决定、监管、收监等环节的规定进行细化,明确保外就医的条件、范围、鉴定、程序等环节的时间节点等。要明确保外就医所涉及的公安、监狱(看守所)、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等部门权责关系,完善异地执行协调机制,保障保外就医各环节沟通顺畅、运行高效。
强化医疗保障。建议相关方面根据实际情况,扩大指定医院范围。对经济困难的保外就医罪犯,建议对其复查费用进行报销,或明确规定,对经济困难罪犯和患有不可逆转型严重疾病的罪犯延长提交病情复查时效。
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审查。针对保外就医罪犯病情出现好转迹象,或者保外就医情形可能消失的情况,需要专业人员介入,进行专业审查,从而弥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社区矫正监督人员医学知识不足问题。
(宁强县检察院 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