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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自家果园里的文物是否构成盗窃?
  陕西历史悠久、文物众多,个人如果在无意中发现文物,将其私自贩卖,是否涉嫌违法犯罪?今天,笔者将通过一起案件对此作出相应分析。
  2021年10月初,冯某在女友阿某某的果园发现一尊无头石佛像。10月17日晚,冯某伙同阿某某将无头石佛像挖出,并将石佛像运往外地出售。次日晚,冯某与阿某某开车途经京昆高速检查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两人运载的无头佛像为明代石刻佛教造像,为一般文物。
  关于此案中冯某与阿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尚存在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冯某、阿某某不构成盗窃罪。理由是本案涉及的石刻佛像处于阿某某果园内,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应认定文物地处野外。当地文物保护机构也出具了证明,证实两人发现佛像的地点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也不属于古人类遗址保护范围。根据上述事实,应当认定涉案石刻佛像为无主物,可按照先到先得原则确定其所有人。本案中,冯某、阿某某“盗窃”的是无主物,因此不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冯某、阿某某构成盗窃罪。理由是本案中涉案石刻佛像经过专业鉴定,确属一般文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本案涉案文物虽无人管理,但其在我国境内,应当属于国家所有。《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法条规定的公私财物包括国家、集体、私人等财物。盗窃国家财物,必然属于盗窃罪规定的“公私财物”。
  笔者认为,本案中冯某、阿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按照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定罪处罚。因此,笔者倾向同意第二种观点。
  (宁强县检察院 罗久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