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涉及危险驾驶的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笔者分析发现,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侥幸心理作祟。有的行为人明知故犯;有的行为人自认为酒量好、喝酒不影响开车;有的行为人自信可以轻松躲避交警检查;有的行为人因为没有找到合适的代驾而冒险上路……总的来说,多数行为人在醉酒后自我约束能力降低,更加盲目自信,以至于“铤而走险”。
二是预防惩治效果不均衡。近年来,公安机关通过设卡查处、流动排查等措施,较好地遏制了醉驾行为,但同时对大部分犯罪情节较轻的危险驾驶作不起诉处理,从而让行为人误认为酒后驾驶不会受罚。
三是群众法治观念淡薄。大部分涉案人员文化程度较低,对醉驾入刑没有正确理解,抱有“只要不出事就没问题”的心态。同时,醉驾宣传、防控工作依赖于执法单位,尚未形成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
四是部分乡村道路监管存在盲区。由于乡村道路长期缺乏交警执法巡查、存在监管盲区,让村民在潜意识上认为在农村酒后驾驶没人管,因而导致思想上麻痹大意。
针对以上,笔者建议:
一是强化事前预防。在宣传法律法规时,要提升宣传的针对性,把摩托车驾驶者及中青年人作为重点宣传对象,将饭店、酒吧等作为重点宣传场所。要注重以案说法,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让群众切实明白酒后驾驶的危害性。
二是改进惩戒方式。由交通警察部门负责,实行酒驾人员集中统一学习机制。对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醉驾当事人,可考虑附一定惩戒条件,如让酒驾人员参与指挥交通、进行社会公益服务等,促使行为人深刻认识到醉驾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
三是加大对摩托车的管理力度。针对酒驾高发路段、时段,交管部门要形成常态化定岗巡查、机动巡查、错时勤务机制,加大对无牌无照摩托车的巡查力度。同时,要针对摩托车驾驶的流动性、隐蔽性特点,发动群众参与,形成社会监督机制。
四是多方发力形成合力。相关责任部门应加大培训、监督力度,确保取得驾驶证人员在驾驶技能、守法意识等方面全面通关。同时,实行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检举酒后驾驶人员,从而让酒驾人员无处遁形。
(宁强县检察院 蒋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