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吉汉
“醉驾入刑”十余年来,相关部门因对慎诉认识不到位、联动执法活力不足、办案效率低、法治宣传力度不够等原因,导致与“宽严相济、分类处理”政策落实还有一定差距。对此,笔者结合白河县检察院办案情况,对近年来危险驾驶相对不起诉案件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思考。
一、持续加强刑事法律政策学习教育
当前,“宽严相济”“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在部分公检法机关尚未得到全面正确理解。因此,检察机关要带头学习,从理论上深度把握,在实践上带头培育“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和融合配合思维,通过认真学习省市院关于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及相关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先进工作经验等,切实发挥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共同会诊和检察长审核审批把关作用。
二、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办公室作用
引导侦查人员熟练掌握醉驾案件不起诉标准。首先,判定会被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时,要引导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试行安排从事宣传、劝导、值班等义务性工作,为作不起诉处理提供证据,使危险驾驶不起诉案件在检察环节真正实现速裁。其次,对酒精含量超过标准,且只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在移送起诉前20日,应书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为检法两院速裁程序提速加力。
另外,对犯罪嫌疑人出现受伤重,或生活不能自理等特殊情况时,需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的,检、侦办案人员应及时沟通,联合交警部门共同提升案件质效。
三、探索检察专业化设立专门办案组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显示,“醉驾”已经成为刑事追诉第一大犯罪,数量远超位列第二的盗窃罪。目前,检察机关派驻公安执法办案中心虽设有速裁法庭,但仍存在着使用少、工作不规范等情况。
因此,建议设立涉嫌交通类犯罪办案组,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相关作用,有效提升检察业务核心数据,规范危险驾驶不诉案件办理。
四、加强对危险驾驶不诉案件的监督管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规定,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权由检察长行使。虽然检察官对相对不起诉具有裁量权,但其最终决定权在于检察长。危险驾驶作不诉处理是犯罪嫌疑人追求的重要目标,辩护人受犯罪嫌疑人请求,往往成为常见的说情人。检察机关要清醒地看到“说情送礼打招呼”的危害性,务必果断采取措施予以预防监督。
首先,违反“三个规定”填报分析是“晴雨表”,没有填报的情形就不正常。其次,要高频度评查危险驾驶不诉案件,努力查找问题,及时反馈,便于预防。
五、全面开展危险驾驶行为普法宣传工作
开展危险驾驶行为普法宣传工作是遏制公职人员危险驾驶犯罪行为上升趋势的重要抓手。
首先,检察机关要与公安交警部门加强交流,学习危险驾驶不诉案件有关规定,推动办案结果更公正、办案行为更廉洁。其次,检察机关要以“刑事+违纪案例”模式为基础,通过撰写公职人员危险驾驶案例开展普法宣传,做到用身边案、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最后,检察机关要以检察建议形式,推动公安交警部门创新开展危险驾驶行为普法宣传,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作者系白河县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