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满淑涵)7月13日,记者从省药监局获悉,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要求,我省制定印发《关于售卖“五类药品”及购药人员监测工作的通知》,切实抓好零售药店售卖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感冒等药品(以下简称“五类药品”)实名登记、信息上报以及购药人员监测等工作。
我省明确,购买“五类药品”无需再提供核酸阴性证明。本土未出现疫情时,零售药店严格落实进店购药人员扫码、测温、戴口罩等疫情防控措施,在做好实名登记并上传“陕药通”的前提下,可销售“五类药品”,购药人员无需提供核酸阴性证明。零售企业网站、平台网售“五类药品”要严格执行实名登记相关工作要求,确保网售药品全程可追溯。
本土出现疫情后,零售药店在做好扫码通行等疫情防控措施、基本问询以及“疫情防控码”黄色或红色不得售药等工作基础上,对购买“五类药品”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并由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将相关登记信息推送辖区街道(社区)管理,及时督促健康码异常、身体不适等用药人员在24小时内完成核酸检测,或开展一次抗原检测。同时,我省互联网上禁售“五类药品”,线下零售药店一律不得接受“跑腿”等平台代买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