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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不罚宽严相济
陕西实施新《裁量基准》免罚不免责
   本报讯(记者 李荣)4月25日,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4月1日已实施的《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有关情况。新《裁量基准》充分体现了“包容审慎监管”的处罚理念,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企业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
  随着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工作的调整,2018年出台的《基准》已不能适应新的执法形势的要求,由于各地情形差异、执法力量差异,尤其是自由裁量尺度把握差异等的客观存在,很难避免由于在实际执法处罚中的轻重不一,引发理解上的歧义,特殊情形考虑不足和新的违法行为没有涵盖等问题逐渐显现,有必要对原裁量基准进行修订完善,制定新的自由裁量权基准,消除执法困惑,进一步提升执法公信力。
  新《裁量基准》由“一般规定”和“专项处罚裁量表”两大部分组成,其中“一般规定”共有15条,“专项处罚裁量表”共分8类217项。新基准按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类型进行分类,每类对应具体法条所设置的不同违法行为,每个不同违法行为设置不同的裁量因素,制定专项处罚裁量表,实现了对不同领域不同违法行为的全覆盖,保障了一线执法部门应对不同违法行为时都有具体的裁量表作为执法依据。
  科学设置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因素,执法结果更为公平和客观。旧《基准》针对不同违法行为裁量因素较为单一、宽泛,新《裁量基准》根据违法行为的违法主体、违法次数等共性因素和违法事实、排污类型等个性因素以及违法主体改正态度、配合调查情况等修正因素,有针对性地设定了多个裁量因素,确定裁量幅度。以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这一违法行为为例,旧《基准》仅以超标倍数和排水量作为裁量因子,考虑因素不够全面。新《裁量基准》则综合考虑超标因子个数、废水类别、排污超标状况等因素,指导执法人员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后果有针对性地调取证据,对违法行为进行综合考量和全面裁定,最大限度地实现过罚相当。
  按照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之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新《裁量基准》明确了11种可以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
  免罚不等于免责,更不等于撒手不管。为进一步推动企业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体现保护优先、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原则,按照新《裁量基准》,对生态保护不重视、生态破坏严重的6种情形进行从重处罚。这样既可以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也有利于鼓励和引导企业及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集中力量精准打击严重违法行为,为各类企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