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武荣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负有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的雇主和用人单位,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刑法规定该罪,主要是为了震慑恶意欠薪,维护劳动者合法利益。
一、对“拒不支付”的司法认定
首先,要看是否有逃避支付的故意和逃避支付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本质上是指“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对于那些不能证明其有能力支付或者能够证明其无能力支付的,在适用法律时要慎之又慎。
其次,要看前置程序是否合法。刑法明确规定本罪成立必须以“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即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为人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为前提,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置程序以及违反法定程序进行送达的,不能依本罪处罚。
再次,由于采用转移隐匿财产以及逃匿等方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既反映出行为人主观上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故意,又能从客观上证明行为人不是设法筹集资金支付劳动报酬,而是逃避支付,则不需要对行为人是否具有支付能力进行证明。
二、对完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考量
首先,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法治的本质,正确处理好此类案件的不同情形。对于逃匿等情形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既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要考虑企业的生存发展。有的行为人恶意转移财产,但查证和认定难度大,如果以有能力为前提,势必助长其逃避法律追究。但对行为人确因经营不善或资金周转困难丧失支付能力,甚至一直在积极筹措资金的,一般不宜入罪处罚。对那些虽构成犯罪,后又支付了劳动报酬的,应当从宽处罚。对那些有能力支付无任何理由或编造理由故意不支付报酬的,不得减轻处罚和适用缓刑,更不能免于刑事处罚。
其次,要充分体现法治价值,促进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困难型欠薪实质上就是没有能力支付而企业主又逃避的情况,这种企业和企业主主观恶性较小,在司法过程中应分析研判、因案制宜,确保“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涉及本罪的多为民营企业。一方面,在将企业作为犯罪主体,并对主要责任人追究责任时,不宜扩大打击范围;另一方面,要尽量给企业留有继续生存的空间。
再次,要切实发挥市域治理效能,从根本上减少或杜绝不支付劳动报酬事件发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之所以会被纳入刑法规制,主要是由于行为人不能正确履行自己的义务,造成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使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难以在法治状态下得以维系。司法机关应全面发挥其职能作用,与相关行政部门协同作战,加大法治宣传,规范企业管理,尽可能运用民事行政手段处理相关问题,实现市域治理高质量发展。(作者系延安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