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 为加快形成与医疗保障改革相衔接、有利于制度定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国家医疗保障局15日公布《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共8章70条,包括总则、筹资和待遇、基金管理、医药服务、公共管理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明确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等主体责任。
意见稿提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建设,并负责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成本价格调查,实施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依法加强对以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方式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考核。其中,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服务协议约定给予相应处理,包括约谈相关责任人员、暂停或者不予拨付费用等。
意见稿明确,医疗保险费征收部门擅自更改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医疗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