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实习记者 马少培)5月25日,记者从西安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将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建设单位应设置工程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单位和个人,作出“禁止危害综合管廊安全的行为”的规定。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目前,西安市已建设投运综合管廊108公里。《条例》共五章四十条,分别从规划与建设、运营与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作予以规范。
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与建设方面,《条例》规定,政府要在地下管线普查的基础上,统筹各类管线实际发展需要,组织编制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对不同区域的管线分别作出规定,在已建成综合管廊的区域,新敷设的管线和改建、扩建的既有管线,应当按照规划入廊;其他既有管线应当有序迁移至综合管廊。在一些管线密集的区域应当优先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与管理方面,《条例》明确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管线单位应当向综合管廊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的收费标准,由管线单位和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协商确定。综合管廊运营期间,通过收费不能弥补建设、运营成本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