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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察机关参与诉源治理的几点思考

  □ 谢翔宇  
  进一步强化诉源治理,前移矛盾纠纷化解端口,对于降低纠纷化解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消减社会对抗、促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进而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现就检察机关在参与诉源治理实践中的方式方法、面临困境作简要分析,并提出一些意见建议。  
  一、检察机关参与诉源治理的主要方式
  (一)依法能动履职推进诉源治理  
  通过一体推进“四大检察”融合履职,参与解决各类与“诉”相关的问题。民事检察监督方面着力做好民事检察支持起诉以及民事检察和解工作,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民生领域,尤其是涉未成年人、农民工、贫困群众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依法启动监督程序。行政检察监督和公益诉讼检察方面,主要通过抓好行政争议化解以及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推动诉源治理,综合运用调查核实、公开听证、多元调解等措施,引导当事人消弭对立情绪、依法表达诉求,努力化解争议。  
  (二)化解矛盾纠纷推进诉源治理  
  依托12309检察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把释法说理、息诉化解贯穿信访案件全过程,积极开展检察调处,用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做好检察环节矛盾化解工作,持续提升信访案事件化解率、息诉率,达到“案结事了”。以检察“双进”工作为着力点和切入点,结合区域智慧治理,着力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加大司法救助工作力度,在依法依规对符合救助条件对象开展救助的同时,努力延伸触角,探索多方合作联动新机制,加大司法救助线索摸排力度,有效防止因案致贫、因案返贫,做到以“检心”暖“民心”化“纠纷”。

  (三)强化内外联动推进诉源治理  
  持续完善线索内部移送制度,比如刑事检察部门发现被不起诉人犯罪行为侵犯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发现民事监督、行政监督、司法救助等线索的,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应的检察部门,由相应部门及时启动法律监督或司法救助程序,推动“四大检察”融合履职。同时,加强外部协作,对不起诉案件向行政检察部门移送相关线索,行政检察部门审核后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由行政机关对被不起诉人作出行政处罚,切实解决“不诉了之”问题,形成有效震慑,深化诉源治理。  
  二、工作中面临的困境
  一是认识理解不到位。部分检察人员对诉源治理的理解把握还不深不透,对于如何找准诉源治理与检察工作二者交会点、切入点还存在一定困惑,司法办案中仍存在“简单化”“一刀切”等情形,没有达到融会贯通、相互促进的效果。二是工作刚性有待强化。部分单位对检察建议的办理、整改、落实不到位,对检察建议不重视或“大而化之”简单处理。三是主动作为的积极性不够。部分检察官更多是受考核“指挥棒”驱动,自觉融入、主动参与诉源治理的意愿还不强,加之参与诉源治理需花费大量时间精力,且成效形成周期长,从而导致部分检察官动力不足,“就案办案”“坐堂等案”等现象仍然存在。

  三、意见建议  
  (一)增强法律监督刚性。建议加强对执法司法机关落实法律监督措施考核评价权重,解决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中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提出检察建议等监督刚性不足的问题,强化拒不配合法律监督的责任追究和落实法律监督措施不到位的负面评价。  
  (二)构建协同履职格局。探索将各类监督由传统事后监督向同步监督、事前预防监督延伸。建议在党委的领导下,健全业务融合机制、与其他司法机关制约配合机制等,不断提升法律监督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有效性。常态化开展检察官与法官、警察等同堂培训、联席会议,统一执法司法理念和办案标准尺度,协同发力以专项行动、建章立制等方式助推治理。  
  (三)贯彻人民至上理念。建议在实践中不断健全完善依靠群众、组织群众、发动群众的相关机制,搭建更多方便群众表达权益诉求的“绿色通道”。同时在考核导向、评价标准方面更多向群众满不满意、符不符合群众意愿侧重,最大程度激发群众共鸣,在深化诉源治理推进社会治理过程中不断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作者单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