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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薪”,更安心
——西安市政协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专题协商侧记
  □ 实习记者 马尤翼 记者 赵婧
  窝在家里叫个外卖、快递送货上门、出行叫个网约车……司空见惯的便捷生活背后,是众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活跃在大街小巷、服务千家万户的身影。
  随着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以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群体大量涌现,成为我国职工队伍的新生力量。但劳动关系模糊、流动性强、收入不确定等问题,是这一体量巨大且增速较快的就业群体“兜底”保障的新难题。
  为补齐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短板,8月9日,西安市政协围绕“创新制度机制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议题召开专家协商会,就如何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撑起“保护伞”积极建言。
  外卖马上超时,送不到就得扣钱,骑手小哥情急之下超速行驶,用生命去送餐……近日热映的电影《逆行人生》中,为生活奔波的“外卖群像”折射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愁与盼。
  “在平台经济下,无论是‘鼓励性’规则还是‘惩罚性’规则,都会导致外卖小哥将人身安全置于危险之地,从而变相增加从业人员的职业伤害风险。”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二级教授席恒直言。
  席恒建议,在工伤保险方面,基于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风险的频发性、高诉求性和社会劳动性质,适时将目前作为雇主责任险的工伤保险拓展为职业伤害保险,并扩展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的责任主体,雇主为流动性大、户外劳动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建立职业伤害保险,政府则以政策鼓励和资金补贴方式介入。同时,将职业伤害保险延伸到工伤康复和工伤救助。
  据西安市人社局数据,截至2023年底,全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约30万人,其中,外卖员、网约车司机、快递员、网络主播、电商工作者等约25万人。2024年的抽样调查显示,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中,42.51%未与平台或雇主签订合同,47.84%未购买任何保险,参加养老保险的占比仅为5.95%。
  “我是谁的人?”这是目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心中之痛。新业态从业者工作的不确定性、短期性和灵活性,使其雇佣关系难以明确,很难纳入传统规范、相对固定的社会保险中。
  “目前,平台型公司的用工模式主要有两种,即具体业务同外包机构合作的‘外包模式’,以及从业者个体直接向平台申请业务的‘众包模式’。二者均规避了劳动关系,降低了平台型公司的经营成本。”西安市政协常委、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洪说,这为劳动者权益保护带来很大风险,应进一步厘清双方关系,努力维护经济平稳发展势头,尽力完善劳动保护规则,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王洪建议,在依托上位法并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针对西安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分布态势、用工模式、社会保险、职业保障等,出台本地企业用工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指引性文件,主要就报酬计算、工作时间、强制休息、职业健康、安全保障等与劳动者基本权益直接相关的事项进行规范和指导,明晰哪些属于劳动关系,哪些属于不完全劳动关系,哪些属于民事关系,以便各方及时准确适用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
  劳动关系认定有难度,参保能不能“解绑”?
  “我们要适当放松劳动关系对参保资格的约束,推动社会保险权益与劳动关系适度脱钩,探索基于劳动而非劳动关系的社会保险权。”西安交通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副院长王立剑从新的角度提出见解。
  王立剑建议,突破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依赖,优先建立基于唯一实名账户的、政—企—个人共担的便携式单工伤险,适应劳动者跨平台、跨地区流转需要,并且优化以缴费设计为核心的新型职工养老/医疗保险,科学下调缴费档次及企业、个人缴费比例,创新基于单项业务中企业、个人收入分配比例的缴费方案;探索失业保险权向就业促进和职业发展福利适当转移,打通单工伤险、新型职工养老/医疗保险与现行职工保险衔接渠道。
  中国新就业形态中心2023年完成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状况调研》显示,三分之一的外卖骑手“超长待机”,他们希望接单后的保障更为完善,时长和任务量分配更为合理,不用一单接着一单赶时间“刷存在感”。
  全国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陈全调查发现,基于平台算法导致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劳动报酬发生纠纷的现象亟待关注。
  陈全建议,完善不完全劳动关系情形下的劳动报酬制度,平台算法、规则、报酬支付、考核处罚规则等基本劳动制度要依法公开;通过建会、入会将劳动者纳入工会组织范围,提供组织保障,发挥集体协商作用。同时,发挥好头部平台企业带头作用,推动平台企业做好用工合规工作。
  西北政法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科带头人曹燕认为,在规制平台用工时,不宜笼统、抽象化地将各种不同类型的平台用工形式一体规制,应根据不同类型平台用工的实际情况分别规制。但无论哪种用工形式,骑手工作的方式都是待命,这就使得劳动者的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得不到有效保障,易引发劳动争议。
  针对这种工作形态,曹燕建议,一方面,通过本市行业性、区域性或企业层面集体协商,构建赋予从事不稳定工作的劳动者自主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权利的集体协议框架。另一方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劳动基准为基础,以特殊规定的方式,通过地方立法规定工作时间事先预告、最低工作时间保障、最低工资保障等基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