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廖富明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方式,对做实做强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和司法公信力有着重要作用。笔者在基层检察机关工作实践中发现,当前,民事再审检察建议还存在法院采纳难、法律监督质效不高等问题。因此,建立监督有力、协作有效、司法为民的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共同调解机制,显得十分必要。
积极能动履职 做好共同调解
检察机关要积极主动作为、延伸检察履职。针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承办检察官要在建议前多方沟通,主动与再审检察建议承办法官协作,理清调解思路,共同为争议解决找“出口”。检察机关要与法院同频共振,将“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中止原审执行—裁定再审—案件再审—案件执行—履行到位”程序,简化为“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共同调解—执行和解—履行到位”,从而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成本,提升法律监督质效。
检察机关和法院要以“背靠背”的方式,做实共同调解。承办检察官在具体调解工作中,要积极倾听申诉人的申诉请求,然后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这将有利于申诉人更好接受承办检察官的释法说理及提出的纠纷解决方案。被申诉人对原案执行法官往往具有心理依赖,因此,再审检察建议承办法官及原案执行法官联手开展调解工作,将有利于被申诉人接受调解建议。最终通过检法同向发力,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强化精准监督 建立协作机制
检察机关要严把监督标准、强化精准监督。检察人员要严格遵守《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程序规定,严守依法办案程序底线,对于再审检察建议既要“敢提”,又要“提准”,不断提升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办理质量,做到精准监督。
同时,检察机关要及时总结已有做法、经验,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规范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若干问题的意见》,与法院会签相关共同调解机制。在此基础上,双方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内容予以细化,将共同调解制度化、系统化,从而促进再审检察建议案件高质效办理。
针对易引发诉讼纠纷的普遍性问题,检察机关可与法院联合调研,共同开展审判监督、检察监督。基于此,法院也可以充分运用调研成果,对基层法庭进行工作指导,从而提升审判质效。 (作者单位:宁强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