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实习记者 秦瑶 记者 李荣)4月30日,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印发《通知》,着眼部分企业在排污许可管理中遇到的申报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与环评文件排放量不一致,从而影响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历史遗留问题,明确问题解决途径和政策措施,进一步服务实体经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通知》明确对排污单位拟申报污染物许可排放量超出环评文件预测排放量不足10%的,由排污单位单独提交污染物排放量变化情况说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污染物排放标准、环评措施落实、环保竣工验收等情况组织审查后依规核发排污许可证;针对拟申报污染物许可排放量超出环评文件预测排放量10%及以上的,由排污单位组织编制《污染物现状评价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企业可按规定程序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同时,按照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原则,对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单项增加5吨及以上的,要求企业通过排污权交易平台获取不足部分的总量指标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5吨以下的,直接核发排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