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赵婧
随着加快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持续深入,我国对外投资和吸纳外资的能力进一步提升,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发布的《2023年世界投资报告》统计,在2022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流量下降的情况下,中国逆势增长,以新项目为主的外商直接投资流入量全球排名第三。
“各种统计数据表明,中国将持续成为全球投资的‘高地’。然而,与之相匹配的中国化国际贸易争端解决体系这一软实力尚未真正建立起来。”住陕全国政协委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巩富文在调研中发现,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意见》后,随之建立了相关的机制、机构,“但其作用未能得到有效发挥,必须整体谋划,多措并举。”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巩富文为此提交提案,建议设立独立的“一带一路”国际贸易争端解决中心,加强国际商事法律服务区体系化建设,提高国内仲裁机构国际化程度,进一步建立健全“一带一路”国际贸易争端解决体系。
“WTO(世界贸易组织)原本是调解国际商事贸易纷争的重要国际组织。”但巩富文调研了解到,“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众多,存在不同的法律体系,特别是由于部分国家尚未加入WTO,现有的WTO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尚不能完全覆盖“一带一路”沿线。
如何因地制宜破解争端解决机制短板?巩富文建议,借鉴WTO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CAFTA(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等多个现有机制,在尊重各国发展道路选择的基础上,设立以包括调解、仲裁方式为主要解决方式,政治、外交协商为辅的“一带一路”专门国际贸易争端解决中心。“同时,要不断尝试完善调解、仲裁、诉讼‘一体化’的纠纷‘融解决’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建设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即是良好的尝试,但由于案件数量较少,仍需在探索实践中不断深化。”巩富文表示。
为推动新时代高水平对外开放,全国部分省市设立了专门的国际商事法律服务区,也均在服务区内设立了国际商事调解、仲裁、诉讼等多元化解决争端机制,为打造国际化便利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良好的法治保障。“但其在运行过程中更多的是法律服务机构的‘物理’叠加,尚未形成法律服务体系化的‘化学反应’。”巩富文坦言。
巩富文举例表示,以西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为例,目前形成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国际商事法庭、第六巡回法庭、司法部“三个中心”、西安知识产权法庭等为核心平台,以多个仲裁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域外法查明机构等为辐射的多家法律机构入驻的构架,但目前缺乏对多家机构入驻地理位置的整体规划,各家机构尚未形成优势互补的全链条、全生态合作机制,使“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的效用发挥不明显。“各地国际商事法律服务区应结合区位优势,加强规划,突出体系化。”巩富文表示。
“仲裁是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的重要方式,亦是完善‘一带一路’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必要环节。”巩富文表示,尽管我国已有近300个商事仲裁机构,但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等少数仲裁机构审理部分涉外商事仲裁案件外,其余仲裁机构国际商事仲裁的总体能力有待提高,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国际化程度较高的机构较之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会仲裁院等机构而言,并非外国商事主体的首选。
为此,巩富文建议在引入国际仲裁机构的同时,更要加强对国内仲裁机构的监管、支持和培育,“一方面要加强对仲裁案件的审查监督,确保仲裁公信力;另一方面,支持仲裁机构引入外籍知名仲裁员,更要加大对包括仲裁员在内的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让更多的仲裁员‘走出去’参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提高我国在国际贸易实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巩富文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