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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与协作工作难点亟待破解
  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这是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法治方式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实质化运行还存在一些问题。根据多年工作经验,笔者试就具体问题以及相关破解建议进行分享。
  基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案件信息不对称。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立了哪些案、何时立的案,以及案件情况等信息的具体情况,往往不能及时、准确进行掌握。目前,检察机关主要依赖于公安机关承办人系统查询案件情况。但因为查询存在权限问题,检察机关能够查询的案件类别、范围等比较有限。
   二是相关信息不对称。除了统一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公、检、法各部门之间缺乏信息互通的纽带桥梁。这导致彼此出台的相关司法文件以及经手的具体案件等,往往仅限于本部门知晓,无法及时有效进行共享。
   三是公安机关需要转变理念。侦查活动监督在于及时发现和纠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等违法情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侦查违法行为。但因为检察机关监督立案、监督撤案对公安机关考核影响较大,导致部分公安人员对该项工作存在排斥心理。
  对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加强信息交流。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应加强信息互通。尤其是在办理新类型、新领域案件时,双方要加大沟通力度,互相通报最新规定或指导意见等,避免因法律适用分歧等导致案件出现“肠梗阻”。
   二是健全完善工作衔接机制。上级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应联合制定双方工作交接考核机制,以此杜绝双方为完成考核任务而消极、被动对待侦查监督的情形发生,最终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目标。
   三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应加强日常沟通协作,加快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办案机制,健全完善办案数据信息共享保障机制,实现数据双向交换、共享,保障侦查监督和协作配合机制长期、稳定、有效运行。
  (宁强县检察院 车红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