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日前联合印发《陕西省公办高等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办高等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
《办法》指出,公办高校住宿收费不以营利为目的,体现同质同价、分类收费的原则,住宿费根据学生公寓室内生均建筑面积、基础设施、管理服务等条件划分为三类,原则上实行最高限价管理。
新建或改扩建学生公寓,条件设施明显高于所列公寓分类条件,且最高住宿费标准仍无法弥补其成本支出的,可由公办高校提出申请,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实际建设成本、学校住宿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提出核定住宿费标准的意见,经省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公办高校向入住学生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住宿费,不得跨学年预收。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出资修建供公办高校使用,或公办高校根据需求购买其服务的学生公寓,应由学校统一管理、统一收费,社会组织或个人不得收取住宿费。
对寒暑假期间未离校的学生,高校应当妥善安排住宿,不得另行收取住宿费。学生按规定离校实习、访学或休学时间满一个学期且未占用床位的,不收取住宿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住宿费减免政策,减免幅度由学校确定。
学生因故休学、转学、退学以及其他原因未发生住宿而申请退费的,高校应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住宿费。高校退费应自学生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