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冯安国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民事支持起诉确立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该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仅仅明确了民事支持起诉的原则,关于适用条件、支持方式、支持主体等都未具体化。结合多年司法实践,现就关于民事支持起诉的若干思考分享如下:
两类支持起诉大不同
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支持起诉的规定,除了出现在该法的第十五条,还见于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两处规定,构建了民事支持起诉和公益诉讼支持起诉两种制度。因此,两者大有不同。
首先,第十五条是关于支持起诉的原则规定,涉及主体比较宽泛。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是对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的具体规定,是专门适用于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案件的规定。
其次,两者适用对象不同。第十五条适用于一般民事纠纷,第五十八条适用于公益诉讼案件。
再次,两者适用情形不同。第十五条适用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第五十八条适用于已经有社会公益组织、行政机关提起诉讼之时。
笔者在此探讨的主要是民事支持起诉的相关问题。
避免影响法院中立审判
从检察机关发布的第三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来看,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具体方式包括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收集证据、提出支持起诉意见书等。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中,应本着有助于消除弱势群体诉权障碍的态度。
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中,要保障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权不受减损。在帮助弱势一方当事人时,也需要保持客观、适度和中立态度,不代替当事人行使诉权,不参与举证、质证等庭审活动,避免影响法院的中立审判,防止诉讼失衡现象发生。
民事支持起诉的适用范围
关于民事支持起诉的适用范围,各地司法实践不尽相同。从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来看,对于被监护人财产损害赔偿案件、老年人请求成年子女赡养案件、劳动争议(劳动报酬)案件、家庭暴力受害人起诉离婚案件,被支持起诉的主体包括残障被监护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进城务工人员、遭受家暴的妇女等。
在支持起诉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可进一步拓展在工伤待遇、追索劳动报酬、消费者权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追索赡养费及抚养费、养老金纠纷及婚姻家庭纠纷中支持弱势群体起诉的条件和方式,提升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力度。 (作者系宁强县检察院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