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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引导失信企业“复活”
省民建建议深化企业信用修复管理工作
   □ 首席记者 唐冰
  企业信用也是真金白银,失信企业犹如“过街老鼠”。每年,工商部门和各相关部门及媒体都会公布一批失信企业,位列“失信惩戒榜”中的企业,不仅会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生活带来各种不便,更严重影响企业的生存发展,如银行贷款被叫停、上市计划成泡影等。
  信用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坚持诚实守信的企业,无疑会给企业发展带来便利,但失信之后又想恢复信用该怎么办呢?
  2021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其中对信用修复对象和方式、不同情况的修复条件等作出明确规定。省民建认为,这对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建立企业信用修复机制,鼓励违法失信企业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在修复机制建立方面,省民建认为,应从事前、事中、事后开展全流程统筹监管。在平时,应加大宣传力度,在主要门户网站开设信用修复专栏,包括信用修复流程指引、信用修复指南、常见问答等注意事项,鼓励“黑名单”企业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主动修复信用。针对信用状况良好、经营稳健、信用风险控制管理规范的企业,探索借鉴“积分制”政策,多渠道开展信用修复,同时积极搭建修复平台,探索将修复关口前移,形成部门联动,在行政处罚的同时,将《失信告知书》等资料推送给企业,指导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弥补企业失信影响。
  省民建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可定期不定期约谈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就信息公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管理和信用修复途径等内容进行解读,增强企业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同时,针对经营异常名录,实施全覆盖提示,向所有列入异常名单企业发出告知短信,提醒补报年报、申请移出,做到全方位约束。
  在事后补救,助力企业恢复信用方面,省民建认为,要严格按照程序,对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规定的企业进行信用修复。在企业信用修复方面,要大胆创新,以多种方式方便企业办理信用修复业务,提升监管服务水平;加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持续深化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和社会公示;对信用修复合格的当事人,要及时审核移出失信名单,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其他部门。同时,要加强信用修复后企业的后续培训与监管,通过监管、抽查、记录等评价手段,对企业在失信修复后,积极完善内部信用管理体系,完成信用体系贯标,不再发生失信行为的企业予以鼓励。反之,如企业在办理失信记录修复后仍然发生类似失信行为的,应加重失信等级惩罚,并列入诚信黑名单,取消其信用修复资格,在公共网站和相关公众媒体进行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