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宝勤)1月2日,省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联合出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以上哄抬价格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发挥震慑和警示作用,切实维护我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在疫情防控期间,我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哄抬防疫物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的违法行为始终零容忍,始终坚持露头就打,通过坚决严格执法,切实有效地维护了市场价格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
《指导意见》共明确了4种哄抬价格的情形:一是《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哄抬价格行为;二是商品进货成本没有变化,超过12月22日前实际进销差价率的销售行为;三是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商品进销差价率未与12月22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四是12月22日前未发生实际销售、或者22日前无法查证实际交易情况以及无原价参照的商品,进销差价率超过35%对外销售的行为。《指导意见》明确商品销售单价低于1.5元的,一般不认定哄抬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