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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印发《意见》
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
  本报综合消息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
  《意见》指出,统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统计工作的一项基本职能。要坚持方法科学、遵循规律、及时准确、真实可靠、防止虚假,坚决遏制“数字上的腐败”,提升统计监督有效性,使监督结果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统计保障。
  主要任务是:着力提升统计督察效能。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不断强化对统计领域公权力行使的监督。原则上每5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常规统计督察,并根据需要对督察整改情况实施“回头看”。建立下级向上级报告年度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制度,构建起从上到下、层层负责的领导责任体系;持续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不得将统计机构作为完成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单位,建立常态化统计执法机制,建立统计违纪违法责任倒查机制,通报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曝光典型案例,出台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标准。对各地区清理和纠正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文件和做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不得要求下级机构或调查对象按照指定数值填报数据,不得随意调用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数据作为各项评比表彰和资格认定依据等;依法独立履行监测评价职能。重点监测评价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实施情况、重大风险挑战应对成效、人民群众反映突出问题解决情况等;加强对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的统计监督。重点监督各地区各部门是否存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不力,只追求速度规模、不注重质量效益,只求短期利益、不顾长远发展等问题;建立健全统计监督协同配合机制。把统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检监察、追责问责结合起来。将统计监督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评价、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建立健全统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结果共享等方面的工作机制。强化统计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在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中的协同配合。建立健全统计监督与巡视监督协作配合机制。
  (据新华社、央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