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防范化解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天津市民政局和天津市处非办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养老服务领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今起严查养老领域的非法集资,并加强养老机构预付费管理。
对新建养老机构,社会力量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并利用自建或自有设施举办的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可以通过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等形式进行营销,预收的服务费不得超过老人在机构养老服务月收费标准的3至5倍;养老机构将收取的预付费全部缴入存管账户,不得转入其他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仅限用于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不得用于其他投资,不得用于实行连锁化、集团化运营的其他关联养老机构。
对已收取预付费的养老机构,应当主动向属地民政部门报告,符合收取条件的,应在30日内按规定进行备案并设立存管账户,并将所收取预付费全部转入存管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