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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更好司法环境打造更好营商环境
  □ 首席记者 唐冰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涉民营企业家羁押必要性审查,则是指针对民营企业家的此项监督活动。
  “按照一般的审判流程,涉嫌犯罪的企业家都会先被羁押到看守所待审,此时办理取保候审比较困难,等待后续侦查结果出来以后,再决定是否变更强制措施,是否办理取保或监视居住,但羁押或久押不决都会对企业家尤其是企业造成不良影响。”在省政协委员、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行政主任张阳秋以往代理的案件中,不乏一些由于恶意竞争、诬告陷害造成的涉民企错案,不仅影响了企业家的声誉和信誉,甚至给涉事企业带来沉重打击。
  近年来,由于工作原因,张阳秋十分关注民营经济发展。在她看来,对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应该慎捕慎诉,检察院有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能,但在实践中,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改变强制措施的案例并不多。特别是疫情期间,民营企业发展困难重重,检察机关更应进一步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通过司法办案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办案给民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带来的影响,避免“案子办了,企业也垮了”的现象发生。
  为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部署开展了涉民营企业家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其间,全国检察机关通过审查相关案件,共对2519名民营企业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建议采纳率达90.0%。同时,省检察院也于去年印发《关于开展涉民营企业家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的通知》,决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在全省检察机关认真开展涉民营企业家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旨在积极探索涉民营企业家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方法路径,着力解决涉民营企业家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专项活动中,我省检察院积极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判处缓刑的不提实刑的量刑建议’的意见,既维护了法定代表人的利益,也有助于民营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经营,对助推我省民营企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张阳秋表示,专项活动取得的显著成效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涉民营企业家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但只是作为阶段性专项活动,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民营企业面临此类问题时的“不安全感”。
  为此,今年省两会期间,张阳秋提出了《关于建立涉民营企业家羁押必要性审查长效机制的建议》的提案,建议将涉民营企业家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为一项规范长效工作机制,保证检察机关服务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工作措施落地落实,助推我省以良好的司法环境,促进民营企业家依法经营、放手发展。
  作为该提案的承办单位,省检察院在办理这件提案过程中,专门就涉民营企业家羁押必要性审查开展专项工作,共审查变更涉民营企业家强制措施30件45人。根据提案建议,省检察院要求全省检察机关转变思路,将依申请审查变为依职权审查,此过程中,再次就涉民营企业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共计149人,并变更强制措施共计99人。此外,省检察院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建立台账制度,就涉民营企业家羁押做到每月评查,及时采取措施,有力保障了经济稳步发展。
  “省检察院通过开展一系列工作,最大程度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经济活动,让企业家感受到了司法温度,也以更好的司法环境落实‘六稳六保’,成就更好营商环境,进一步促进了企业依法经营、健康发展。”张阳秋对省检察院提案办理工作给予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