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实习记者 白瑶)10月27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陕西省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于2021年9月29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国家安全领域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二十六条,从确定政府、部门及单位职责、规范工作措施、明确公民义务、加强宣传教育与培训、明晰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进行了规范,为我省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提出明确、详细的指导方针和法律依据。
《条例》明确,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法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主体责任。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在一般单位责任基础上,还应当加强日常防范管理,制定涉外交流合作中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预案,定期开展教育培训、落实技术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工作自查等,特别是加强对本单位核心涉密专家人身安全、科研项目安全、试验场所安全的防范工作。
《条例》规定,公民应依法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辖区内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指导辖区内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发现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时,保存有关记录,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并根据要求采取处置措施。
《条例》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周和11月1日反间谍法宣传日组织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活动。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单位教育培训计划。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应将反间谍安全防范知识纳入学校的相关教育内容。
《条例》还规定,禁止民用无人机、热气球、滑翔伞、动力伞、系留气球等飞行高度低、飞行速度慢、雷达反射面积小的航空器和空飘物在重点单位上空飞行。确需飞行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