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投资者因所购买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踩雷”,因私募产品底层融资人经营不善、财务造假等原因导致产品兑付时本金损失甚至无法到期兑付,不符合投资者“保本、保收益”的预期而产生诸多纠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私募资管产品投资有明确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不保本、不保收益。因此,请投资者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购买私募资管产品过程中,要了解自己、了解产品,牢记“私募资管‘两不保’”,购买产品需适当。
案例一:
投资者W投诉反映其2年前在某证券公司营业部购买了该公司发行的私募资管产品A,持有到期后产品亏损近10%,其认为证券公司作为产品管理人负有保本赔偿义务,要求对其亏损全额补偿。经查证,投资者W的风险承受能力高于产品的风险等级,且该营业部在销售过程中合法合规,无误导行为,客户为自愿认购。证券公司通过与客户多次沟通,客户逐渐理解并接受事实,赎回产品,达成和解。
提示:《办法》第四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投资者参与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案例二:
投资者Z投诉反映其在某证券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为稳健型,通过该公司营业部购买产品风险等级为高风险的私募资管产品X,结果被告知不符合购买该产品的资格,表示不满,认为证券公司限制其购买金融产品范围。经反复沟通,说明《办法》规定,表示私募资管产品风险高,投资者只能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产品,不是限制其购买范围,而是出于对投资者的保护。最终投资者表示理解、认可。
提示:《办法》第二十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销售机构在募集资产管理计划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严格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充分了解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分类,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风险评级,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投资者推荐适当的产品,禁止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禁止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私募资管产品具有高风险的特点,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要求较高。《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条明确了私募资管产品合格投资者要求,其中作为自然人合格投资者,需满足且符合下列条件: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以及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具体详见中国证监会网站证监会公告(2018年第31号公告)。
陕西证监局提醒广大投资者:从自身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对照合格投资者标准,判断自己是否具备购买私募资管产品的条件,是否能够独立承担投资风险,再选择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