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实习记者 马少培)5月25日,记者从西安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简称《条例》)正式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为西安市不断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提供有力保障。
此次《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体现在五个方面: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作了修改,在《条例》中增加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内容;发挥代表作用,及时回应人民关切。《条例》对邀请市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审议法规案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使地方性法规更具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此次对西安市地方性法规的常委会会议审议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条例》规定,原则上采取三审制的审议制度,但对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对废止的法规案、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审议即交付表决。
为进一步做好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及时修改、废止与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相符、与国家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与法律、行政法规及省地方性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增加了与时俱进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组织保障。只有抓好立法队伍建设,加强立法人才培养,才能做好新时代地方人大立法工作。因此,《条例》增加了推进立法人才队伍专业化建设方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