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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12月1日起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
本报讯(实习记者 孙高菊)11月30日,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田文平介绍,《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实施办法》共三十七条,分别从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救济、行为矫治、司法救济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反家庭暴力工作,早在2002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2013年,我省将《陕西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列入了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20年7月30日,经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田文平介绍,为保障反家庭暴力工作机制能够顺利运行,《实施办法》在人员、经费、技能、责任四个方面明确了相关内容和措施。确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相关单位依法履行反家庭暴力工作职责,教育、公安、民政等多部门协同,各级妇女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明确了行政机关、有关单位和司法机关可以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等救助服务,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反家庭暴力工作方面灵活性的特长。
  《实施办法》还明确了公安机关应当出具告诫书的情形、告诫书的具体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及有关信息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针对实践中部分加害人拒绝签收告诫书的情形,《实施办法》规定,加害人拒绝签收的,不影响告诫书的效力。
  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方面,《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为前提。发生了家庭暴力,或者存在发生家庭暴力危险的,当事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实施办法》专门针对家庭暴力中保护未成年人作了进一步细化。同时,当家庭成员遭受家暴后,除了可以报警外,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还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有关单位投诉、反映或求助。
  “长期以来,我省各级妇联组织旗帜鲜明地反对家庭暴力,并从源头参与立法、加大宣传教育等方面,积极开展反家暴工作,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省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杨乐表示,省妇联将切实加大学习宣传力度,努力做好《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