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丽萍
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政协提案、建议案、社情民意信息、调研报告、视察报告和其他形式的意见建议等都是政协协商成果的具体体现。这些协商成果集中的是民智,反映的是民意。成果的转化落实,不仅关系着政协委员履职积极性的激发调动,关系着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有效发挥,而且也关系着一些重要民生问题的及时解决,关系着党委政府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实现。可以说,政协协商成果的有效转化落实,是政协协商能够持续深入推进、永葆生机活力的关键所在。
当前,在政协协商成果的转化落实上,还存在着重协商轻落实、重答复轻落实等问题,影响和制约着协商成果的及时有效转化落实。促进协商成果的转化落实,除了要在不断提高协商成果质量上下功夫外,更应在建立有效的转化落实机制上下功夫。
一、领导批办规范化。对于政协转交的各类协商成果,党委政府领导究竟应该如何批办?目前,在实际操作中还很不规范,有的没有领导批办就直接转送相关部门,有的重要协商成果理应主要领导批办,却只由分管领导批办等,致使一些重要的政协协商成果无法进入党政主要领导视野,无法及时有效转化落实。建立规范的政协协商成果党政领导批办制度,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建议,对政协全委会议、常委会议协商的重点调研、视察成果和重点意见建议,以及相关重点社情民意信息,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批办;对政协专委会组织的专题协商和对口协商成果,以及重点提案、一般类型的社情民意信息和其他意见建议,党委政府分管领导要进行批办;对乡镇政协统战联络组直接转交给乡镇党委政府的协商成果,乡镇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批办。通过建立规范的政协协商成果党政领导批办制度,让政协各类协商成果能够在第一时间进入党政领导关注的范畴,成为他们决策的参考。
二、承办落实具体化。一些单位在承办政协协商成果的转化落实中,存在工作安排不具体、责任不细化、措施空洞乏力等问题,导致协商成果转化永远停留在纸上、停留在计划中。对于政协各类协商成果的办理落实,承办单位只有把办理工作具体化和责任细化,才能让办理工作有效落实。政协协商成果转化的承办单位,首先对协商成果应进行认真的学习研究,加强与政协的进一步沟通和联系,准确把握成果转化落实的重点和难点,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办理落实方案,明确切实可行的落实措施、落实时限和责任人员等具体事项,并将办理落实方案报送党委政府和政协。对政协常委会议协商的相关重大调研成果的转化落实,党委常委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可列为专门议题进行研究。
三、跟踪督办常态化。在政协协商成果的转化落实上,常常存在重答复轻落实、重承诺轻落实和落实中的“最后一米”“最后一步”无法到位等问题,让协商成果转化落实大打折扣。建议把政协协商成果的转化落实情况纳入党委政府督查部门的专项督查范围,建立常态化的督查机制,定期督查,定期通报,设立专项督查台账,对办理落实到位的予以核查销号,没有办理落实到位的,加强后续跟踪督办力度,确保能够办理落实到位的各类协商成果限期办理落实到位。
四、按期反馈制度化。一些承办单位对政协协商成果的具体转化落实情况不向党委政府报告、不向政协反馈,落实好坏全然不知,落实与否全凭心情。建立有效的政协协商成果转化落实情况定期反馈制度,确有必要。建议,对社情民意信息的办理落实情况,承办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党委政府和政协书面反馈;对提案和其他意见建议的办理落实情况,承办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向党委政府和政协书面反馈;对政协重点调研视察报告的办理落实情况,由党委政府办公室于六个月内向政协书面反馈。在政协年度全委会议上,党委政府办公室要向全体委员书面报告年度政协各类协商成果的转化落实情况。
五、考核问效科学化。要把政协协商成果的转化落实情况纳入党委政府对相关单位的年度考核内容,科学制定相关考核指标和考核计分办法,从实从简,注重实效。对政协常委会重点协商成果、重点提案和其他重点意见建议的办理落实情况,政协要组织相关委员和界别代表进行现场评议。考核问效要从严从实,避免考核泛化、虚化、空化,充分发挥考核的正确导向作用。对应办理落实而没有办理落实和考核分值处于末位的承办单位,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约谈其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训诫提醒。对因政协协商成果转化落实不力而被约谈的单位负责人,年度考核个人不能评为优秀。
(作者系安康市旬阳县政协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