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首席记者李荣)记者7月2日获悉,省自然资源厅近日印发《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国绿色矿山名录遴选工作的通知》,启动遴选申报工作。
《通知》从证照、行政处罚、异常名录、矿区范围、资源储量等五个方面明确了参与申报条件,要求遴选矿山应持有效采矿许可证且正常运营,近三年内未受到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部门行政处罚或受到行政处罚但整改到位,未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矿区范围未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矿山剩余储量可采年限应不少于三年。《通知》还要求,矿山企业要加强自评估质量管理;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与矿山企业须保持独立,不得参与矿山企业绿色矿山相关方案、报告编写。
《通知》明确,遴选工作分为自评申报、第三方评估、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专家复核、公示等五个环节,自6月11日起,矿山企业可登录全国绿色矿山名录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8月30日前各地需完成遴选结果及相关材料上传。在第三方评估环节,各地要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山矿开展实地评估,按照统一评价指标要求形成第三方评估报告。对于符合遴选要求的矿山,将向社会公示后推荐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